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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小广告”受益人最高要罚50万元

2012/3/17 16:13:51(已经被浏览7439次)

昨天,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。会议审议了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》、《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、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〉办法(草案修改稿)》。其中,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》针对原《条例》作了修改,重点提出“ 小广告”直接受益人将最高受到50万元处罚。

  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(草案)》针对“小广告”问题增加了“没收非法财务和违法所得”的措施,提高了对直接受益人(发“小广告”企业)的处罚额度。原《条例》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以“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”,修改之后则规定,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”。

  对在“小广告”上标明通信工具号码的,《修正案(草案)》规定,可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号码使用,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
  北京户外广告统一规划

  另据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陆海军介绍,根据户外广告管理的需要,《修正案(草案)》将原《条例》规定的“依许可设置”改为“依规划设置”,规定本市对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,户外广告应按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,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,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无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,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,督促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。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。公告期间届满,未改正违法行为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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